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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苏世洲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苏**、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公告通知其应诉,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良诉称,二被告于2013年1月14日向原告借款40万元,书写借据协议一份,期限4个月,口头约定月息2%,被告以云南**有限公司及公司租赁房屋的经营权做抵押。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13年12月20日,被告欠款本金18.5万元,被告以公司名义出具了一张18.5万元的转账支票,后原告发现该支票无法下账。该欠款经多次催要未偿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5万元及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月2%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苏**、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借据协议、曲**业银行转账支票各一份,证明两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的事实;被告以云南**有限公司及公司租赁房屋的经营权做抵押;被告于2013年12月以云南**有限公司的名义出具了18.5万元的转账支票给原告。

2、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因原告为个人,无法承兑转账支票,委托云南铭**限公司作为收款人承兑该支票,但出票人账上无钱,未能承兑,被告未再履行还款义务。

3、云南**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苏**为云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公司地址在曲靖市麒麟区官坡寺延长线。

被告苏**、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及质证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被告苏**云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1月14日被告苏世洲、王*向原告王**借款40万元,书写借据协议一份,载明:“兹有苏世洲、王*于2013年1月14日向王**借到人民币4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1月14日至2013年5月13日(共计4个月);并苏世洲、王*自愿以云南**有限公司及公司所在租赁房屋的经营权作为抵押。特立此据为证。借款人:苏世洲、王*。”当天原告以现金方式将借款支付给二被告。还款期限届满,二被告还款215000元,下欠185000元。2014年1月7日二被告以云南**有限公司的名义出具了转账支票一张,金额为185000元,收款人为云南铭**限公司。王**委托云南铭**限公司收取该笔转账。原告对该转账支票承兑时,因出票人账户内无现金余额,未能承兑。该笔欠款二被告一直拖欠未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苏**、王*向原告王**借款,双方书写的借据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协议,双方应严格遵守。原告王**按照协议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被告苏**、王*出具的转账支票185000元因未能承兑,欠款未实际支付,二被告欠款事实成立,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185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主张逾期利率按照每月2%的利率计算过高,本院支持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苏**、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

次*借款185000元,支付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欠款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王**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苏**、王*承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麒民初字第1268号
  • 法院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男,1981年5月16日生,汉族,个体户。

  • 委托代理人倪娜,云南律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 被告苏**,男,1984年11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未到庭)

  • 被告王*,女,1981年3月29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址不详。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艳红

  • 审判员唐宏敏

  • 代理审判员汪丽

  • 书记员熊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