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太建设**限公司诉被告大庆油**训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太建设**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大庆油**训中心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开户行:工商银行琼海支行营业部,账号:xxxxxxxxxxxxx)或者查封被告名下位于琼海市博鳌旅游开发区博鳌˙阳光海岸项目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房产,并提供了中国平**有限公司的《担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大庆油**训中心开设在中国工商**海支行营业部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中人民币2000万元范围内的存款。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中太建设**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邓**,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兴斌,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桂菊,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油**训中心,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博鳌旅游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川,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宏友
审判员周英俊
审判员符儒超
书记员邹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