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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广西北**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北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4)第5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履行支付劳动报酬9505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4)第5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4)第5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北执字第256号
  •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黄*。

  • 委托代理人黄钟鸣,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隆盛镇陈智村。

  • 法定代表人邹*,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捷

  • 审判员李圣富

  • 审判员刘峻志

  • 书记员廖婉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