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7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30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书记员岑**担任记录。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麻太佳、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间,原、被告相识并恋爱,恋爱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到2012年2月26日,双方经核算,被告累计欠原告近40000元,当天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证实欠原告人民币40000元。过后,经原告追款,被告以其他理由不予还款,为此,原告遂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吴**欠原告杨**人民币30000元;
二、被告吴**自愿从2012年8月份开始,每月从工资中扣出1000元偿还给原告,共扣30个月(至2015年2月28日前全部还清);
三、付款方式:每月的28日由被告吴**自行将1000元存入原告杨**的银行帐户上,如被告吴**不按时偿还其中的任何一笔欠款,视为违约,则由原告杨**申请法院按程序执行全部欠款。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吴**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工人,住广西平果县。
委托代理人麻太佳,广西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壮族,教师,住那坡县城厢镇。
审判人员
审判员韩良波
书记员岑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