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梁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精**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梁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梁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广**发有限公司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广西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城南二路0032号。
法定代表人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文龙,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甘雯雯,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
被告梁某某。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娜
书记员林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