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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精**有限公司与陈*、梁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梁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精**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梁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梁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广**发有限公司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桂0981民初829号
  •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广西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城南二路0032号。

  • 法定代表人黎*,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吕文龙,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甘雯雯,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告陈*。

  • 被告梁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黄娜

  • 书记员林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