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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覃某某的起诉,这是原告黄某某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覃某某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921民初479号
  •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黄某某(曾用名黄某某),农民。

  • 委托代理人冯健峻,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覃某某,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江恩国

  • 书记员刘军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