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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二刑诉(2016)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王*出庭,指控:

2015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黄*因对与前女友蒙*分手之事不满,携菜刀前往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董**社区蒙*新男友潘*的租房,敲门未果后踢门进入租房,持菜刀砍伤被害人潘*头部,并致蒙*的左手划伤。经鉴定,被害人潘*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蒙*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黄*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潘*的经济损失15000元,取得了潘*的谅解。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赔偿了被害人蒙*的经济损失1000元,取得了蒙*的谅解。

本院查明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黄*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

被告人黄*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浙0109刑初644号
  •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故意伤害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黄*,因本案于2016年3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同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黄**,广西**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睿

  • 书记员陈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