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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熊**银行存款人民币13577元。扣除申请执行费100元,并将该剩余案件款13477元退还给申请执行人王**。本院已依法向北海**易中心及北海市国土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收取申请执行人王**执行费500元。本案至此已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北海**民法院(2015)北民一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银执字第190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银执字第190号
  •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王**。

  • 委托代理人:杨锐,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执行人熊**,女,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曾强

  • 审判员梁福希

  • 审判员庞林海

  • 书记员余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