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番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托**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丁*、丁*、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立案。2015年10月8日中国银行**番地区分行名称变更为中国银行**番市分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乌鲁**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番市分行(原名为中国**限公司吐鲁番地区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负责人:托合托逊·艾买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燕,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托克逊县**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法定代表人: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吐鲁番**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法定代表人: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丁*,男,汉族,1972年1月21日出生,系新家园公司董事长,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执行人:丁*,男,汉族,1976年6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铜山县。
被执行人:李**,女,汉族,1979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介雪峰
审判员李元生
代理审判员马云
书记员潘庆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