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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番市分行与托克逊县**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丁*、丁*、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番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托**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丁*、丁*、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立案。2015年10月8日中国银行**番地区分行名称变更为中国银行**番市分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乌鲁**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新执20号
  •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番市分行(原名为中国**限公司吐鲁番地区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 负责人:托合托逊·艾买提,该行行长。

  • 委托代理人:李海燕,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执行人:托克逊县**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 法定代表人:丁*,该公司董事长。

  • 被执行人:江苏**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 被执行人:江苏**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 被执行人:吐鲁番**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 法定代表人:卜**,该公司总经理。

  • 被执行人:丁*,男,汉族,1972年1月21日出生,系新家园公司董事长,住江苏省徐州市。

  • 被执行人:丁*,男,汉族,1976年6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铜山县。

  • 被执行人:李**,女,汉族,1979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介雪峰

  • 审判员李元生

  • 代理审判员马云

  • 书记员潘庆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