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原告韩**、刘**诉被告新乡市凤泉区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刘**诉新乡**民政局要求撤销婚姻登记一案,本院依法追加郭**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法规,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0726行初6号
  •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行政其他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韩**。

  • 原告刘**。

  • 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敬林,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 被告新乡市凤泉区民政局

  • 法定代表人文天杰,任局长。

  • 委托代理人杜凤彩,该单位婚姻登记员,特别授权。

  • 委托代理人吴光丽,河南新基星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 第三人郭**。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邢延文

  • 审判员王福利

  • 审判员王建明

  • 书记员张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