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刘**诉新乡**民政局要求撤销婚姻登记一案,本院依法追加郭**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法规,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韩**。
原告刘**。
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敬林,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市凤泉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文天杰,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凤彩,该单位婚姻登记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吴光丽,河南新基星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郭**。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邢延文
审判员王福利
审判员王建明
书记员张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