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元诉被告柘城县公安局不服公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具有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撤诉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男,汉族,1987年1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雯,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柘城县公安局,住所地柘城县。
法定代表人宋**,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新建,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徐磊,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书强
审判员陈超
审判员唐秀贞
书记员张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