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锁诉被告范*、杨*、濮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李*锁未按规定时间预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
委托代理人孙春雪,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
被告杨*。
被告濮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288号。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照民
审判员宋瑞玲
人民陪审员李建丽
书记员井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