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原告李*锁诉被告范*、杨*、濮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锁诉被告范*、杨*、濮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李*锁未按规定时间预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0902民初3456号
  •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

  • 委托代理人孙春雪,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范*。

  • 被告杨*。

  • 被告濮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288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照民

  • 审判员宋瑞玲

  • 人民陪审员李建丽

  • 书记员井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