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诉被告河南**限公司、中国联合**丘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于2016年4月27日以与被告河南**限公司、中国联合**丘市分公司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撤回对被告河南**限公司、中国联合**丘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安**,男,汉族,1983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川,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马**,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自起,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联**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负责人高*,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海涛,系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文涛,系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守慧
书记员孙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