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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庆诉被告河南**限公司、中国联合**丘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诉被告河南**限公司、中国联合**丘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于2016年4月27日以与被告河南**限公司、中国联合**丘市分公司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撤回对被告河南**限公司、中国联合**丘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1403民初693号
  •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安**,男,汉族,1983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 委托代理人刘川,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河南**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 法定代表人:马**,经理。

  • 委托代理人李自起,该公司职工。

  • 被告中国联**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 负责人高*,经理。

  • 委托代理人施海涛,系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施文涛,系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守慧

  • 书记员孙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