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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新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新安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原告刘*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0322行初19号
  •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行政其他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男,汉族,农民,1996年9月8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阴吉峰、刘建伟,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 被告新安县公安局。住址:新安县。

  • 法定代表人周**,任该局局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兆萌

  • 陪审员李慧

  • 陪审员王景华

  • 书记员谢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