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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发现被告家中无人,被告本人及其父母均外出打工,不能与被告联系上,不能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法律文书。事后,法院告知原告提供被告的确切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如果是被告下落不明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但原告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地址,且未提供下落不明的相应证据,案件无法继续进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明确,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现在的准确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原告也没有提供被告是否属于下落不明的证据,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1681民初639号
  •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梁晓雯,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王*,女,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牛凌宇

  • 书记员张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