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发现被告家中无人,被告本人及其父母均外出打工,不能与被告联系上,不能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法律文书。事后,法院告知原告提供被告的确切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如果是被告下落不明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但原告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地址,且未提供下落不明的相应证据,案件无法继续进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明确,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现在的准确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原告也没有提供被告是否属于下落不明的证据,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晓雯,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女,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牛凌宇
书记员张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