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泉寺南里6号南院。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盼盼,女。
被告北京市**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
法定代表人宋**,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广聪,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李欣宇
书记员吴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