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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京0101刑初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陈**并听取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于2015年6月8日在由辽宁省朝阳市开往北京市的×××长途客车上,在车辆行驶至河北至北京段时,在车辆二层窃得乘客陈*放在背包内的钱包内现金人民币2900元,后藏匿。后被害人陈*报警,当车辆到达北京市八王坟长途客运站时,被告人陈**所盗窃的现金被民警从其钱包内查获,并将被告人抓获。赃款由公安机关扣押。

北京**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的证言及到案经过、证人张*的证言、证人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肖*的证言、被盗现金、被盗部位及被害人钱包剩余款物照片、人民币取款冠字号清单、起赃经过、车内监控录像、工作说明、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判决书、释放证明及被告人陈**的供述等。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北京**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陈**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赃物已起获,可从轻处罚。故判决:一、被告人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人民币二千九百元,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陈*。

二审请求情况

陈**的上诉理由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没有盗窃被害人的现金,从其钱包内拿出的现金后来被替换了,其系被人陷害。

陈**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存在诸多疑点,一审判决认定陈**有罪的证据不足,车内监控录像能够证明陈**无罪,希望二审法院判决陈**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犯盗窃罪的事实是正确的。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陈**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本院审核属实,予以确认。

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陈**向本院提出以下申请:对民警执法记录仪的全部视频资料进行调取、鉴定;对车内监控录像进行鉴定;对案发现场进行侦查实验,以证实其没有实施盗窃行为,涉案现金存在被替换的可能性。

关于陈**所提上述申请、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盗现金照片、人民币取款冠字号清单、被害人陈*的陈述等可以证实从陈**钱包内起获的现金与被害人从银行所取现金的冠字号一致,即从陈**钱包内起获的现金即被害人被盗现金;虽然车内监控录像不能直接证实陈**的盗窃经过,但结合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王*的证言,可以证实陈**有作案的时间和空间;证人李*、张*、王*的证言、起赃经过、工作说明、情况说明等证实在民警排查过程中,被害人在民警及陈**面前将陈**钱包内的疑似被盗现金取出,在清点前即能讲明准确数额,且该现金与被害人被盗现金特征相符以及涉案现金被起获后的保管情况;综上,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陈**盗窃的犯罪事实;陈**提出从其钱包内拿出的现金后来被替换了,其系被人陷害,但其供称其钱包被起获前一直由其控制,在案证据不能证实涉案现金存在起获之后被替换的情况,且陈**亦未提供任何其被他人陷害的相关证据,故对陈**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陈**所提上述申请,并无必要,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陈**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赃物已起获,可对其从轻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在案扣押物品的处理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之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2刑终285号
  •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盗窃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2012年12月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8日被羁押,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三看守所。

  • 辩护人邢**,北京**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刘**,北京**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浩

  • 代理审判员

  • 陈林林

  • 代理审判员

  • 陈光旭

  • 书记员陈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