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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信用卡中心与胡**信用卡纠纷案

审理经过

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招行信用卡中心)诉被告胡**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招行信用卡中心未能向法庭提交被告的身份信息确认材料。在此情况下,本院不能确定被告身份。因此,其提起的诉讼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8)西民初字第11363号
  •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8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

  • 负责人仲**,招行信用**信用卡中心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王璇洁,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林明杰,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甘小琴

  • 人民陪审员武丕显

  • 人民陪审员刘跃新

  • 书记员程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