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招行信用卡中心)诉被告胡**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招行信用卡中心未能向法庭提交被告的身份信息确认材料。在此情况下,本院不能确定被告身份。因此,其提起的诉讼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
负责人仲**,招行信用**信用卡中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璇洁,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明杰,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
审判人员
审判长甘小琴
人民陪审员武丕显
人民陪审员刘跃新
书记员程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