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孙*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6]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于2016年1月5日16时30分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小区北门口处,因行车问题与潘*发生口角,后持刀将潘*扎伤,经鉴定潘*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具有自首和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八个月。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的辩护人当庭发表了辩护意见,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的尖刀一把,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大刑初字第517号
  •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故意伤害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孙*,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2016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刘**,北京**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黄淘涛

  • 书记员孙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