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你司在本院裁定强制拍卖“鸿*浚19”轮的公告期间提出债权登记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司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予以受理。
你司应在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申请费1,000元。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广*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广海法登字第45-2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
法定代表负责人:邱*,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邹*,国信*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国信*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发布(2014)广海法执字第112号拍卖公告,拍卖浙江鸿*限公司所属的“鸿霖浚19”轮,并限定有关债权人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就与该船舶有关的债权办理海事债权登记。
申请人中国民生*广州分行因与浙江鸿*限公司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于2014年7月7日(8月18日补正)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鸿霖浚19”轮上登记40,069,673.17元债权以及应依法优先拨付给申请人的拍卖、扣押船舶款项,并提供了(2013)广海法初字第719号、(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94号民事裁定书、(2014)粤高法证字第310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支付拍卖船舶保证金凭证、船舶看护合同和看护费及油费发票等作为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广*行在公告期限内申请登记与“鸿霖浚19”轮有关的债权,并且提供了相应的债权证据,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中国民生*广*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中国民*限公司广州分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程生祥
审判员林依伊
代理审判员权晓
书记员谢文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