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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5)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芮*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6日6时许,被告人芮*在徐州市*国矿业大学南门东皇窝村共享网吧内,趁无人注意之际,将闫某放置在电脑桌上的一部苹果iphone5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75元。

2015年6月12日,被告人芮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芮*已赔偿闫某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000元,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闫*的陈述,证人张*的证言,徐州市*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调取的监控录像、发破案经过,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芮*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芮*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芮*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铜刑初字第721号
  •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盗窃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芮*,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双华

  • 书记员陈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