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信息
地区
法院
律师信息
律所
律师
检索到符合条件到文书50000份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区分行营业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案的租赁合同出租方是邵阳市百货公司,因邵阳市百货公司现正在解散改制,成立了邵阳市百货公司解散关闭清算组。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第一款:“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案的租赁合同出租方是邵阳市百货公司,因邵阳市百货公司现正在解散改制,成立了邵阳市百货公司解散关闭清算组。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第一款:“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芜市莱城**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公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莱芜市莱城**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莱芜市莱城**村村民委员会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依法应当准予原告莱芜市莱城**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主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案的租赁合同出租方是邵阳市百货公司,因邵阳市百货公司现正在解散改制,成立了邵阳市百货公司解散关闭清算组。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第一款:“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文书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