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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建设银行**区分行营业部与广西壮族**服务中心、广西南宁红白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区分行营业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邵阳市百货公司与姜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案的租赁合同出租方是邵阳市百货公司,因邵阳市百货公司现正在解散改制,成立了邵阳市百货公司解散关闭清算组。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第一款:“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

  • 邵阳市百货公司与戴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案的租赁合同出租方是邵阳市百货公司,因邵阳市百货公司现正在解散改制,成立了邵阳市百货公司解散关闭清算组。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第一款:“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

  • 莱芜市莱城**村村民委员会与李公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芜市莱城**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公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莱芜市莱城**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莱芜市莱城**村村民委员会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依法应当准予原告莱芜市莱城**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原告魏*和与被告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 汕尾市**有限公司与汕尾市城区名爵酒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主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 邵阳市百货公司与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案的租赁合同出租方是邵阳市百货公司,因邵阳市百货公司现正在解散改制,成立了邵阳市百货公司解散关闭清算组。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第一款:“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

  • 王**与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张**与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上海**限公司与中华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中华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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