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信息
地区
法院
律师信息
律所
律师
检索到符合条件到文书50000份
本院在执行永福**银行申请执行黄**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黄**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永福县农村合作银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闫君诉被告朱*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朱*才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刑事案件被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u0026amp;ldquo;事实不清u0026amp;rdquo;退回蚌埠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本案的审理须以该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梁**、杨**民间借贷生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法院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认为:《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本案原告向十一中提交辞职申请后,双方经协商确认于2015年4月7日解除聘用合同,根据上述法规规定,原告与十一中人事关系于聘用合同解除当天终止,且该终止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被告根据十一中呈报的相关报告所作的案涉《批复》,系被告作为教育主管部门对其下属学校人事变动
文书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