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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务有限公司与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衢州市**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市**务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802民初331号
  •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衢州市**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华*。

  • 委托代理人:何国成。

  • 被告:姜**,成年。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吴海红

  • 书记员祝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