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限公司诉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0元,由原告杭**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杭州**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花园岗村111号(浙江金通汽配城35号楼12号)。
法定代表人: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根福,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郭丁观
代书记员谢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