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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限公司与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限公司诉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0元,由原告杭**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杭拱商初字第4113号
  •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杭州**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花园岗村111号(浙江金通汽配城35号楼12号)。

  • 法定代表人:徐**,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根福,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徐**。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郭丁观

  • 代书记员谢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