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越**限公司诉被告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越**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越**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杭州越**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杭州越**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京惠花园11幢-12幢附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俊华,浙江格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
审判人员
审判员戴珍
代书记员沈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