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限公司诉被告中宁县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中**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诉讼费用交纳办法u003e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杭州中**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铭元、王媛媛。
被告中宁县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蓓
代书记员汪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