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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合作社与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瓜山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瓜山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2元,由原告杭州瓜山村经济合作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杭拱民初字第191号
  •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杭州瓜山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18号。

  • 法定代表人:凌**。

  • 委托代理人:李勤、郭桂花,浙江西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王**。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燕山

  • 代书记员汪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