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夏诉被告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夏于2016年1月18日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盛夏撤回对被告保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盛夏。
被告:保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育才路。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吴春瑞
代书记员姜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