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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夏与保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夏诉被告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夏于2016年1月18日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盛夏撤回对被告保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衢柯商初字第1205号
  •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盛夏。

  • 被告:保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育才路。

  •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吴春瑞

  • 代书记员姜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