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江诉被告浙江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童*江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童建江。
委托代理人:吴志恩。
被告:浙江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林*。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吴海红
书记员祝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