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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成与张**、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成为与被告张**、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和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8日,被告张**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按月息2.5分计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4500元(按月利率2.5%从2015年5月8日计至8月7日,以后继续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合计64500元。

原告提供证据:1、被告张**出具的借条一份;

2、二被告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一份。

被告辩称

二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对原告证据,因二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经审核,认为符合证据“三性”,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8日,被告张**向原告张建成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息2.5分计。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张**所欠原告借款本息事实清楚,理应及时归还,借故拖欠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按原告提供的借条,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形成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何雪香应与被告张**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综上,对原告诉请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建成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5年5月8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如被告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1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63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13元,款汇至金华**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659号
  •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建成。

  • 被告张**。

  • 被告何雪香。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志远

  • 代理审判员毛晓娟

  • 人民陪审员蒋约苟

  • 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 代书记员金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