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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公告费用,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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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吴**。
被告:孙**。
审判人员
审判员洪秀珍
书记员薛儒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