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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公告费用,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金浦商初字第4401号
  •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吴**。

  • 被告:孙**。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洪秀珍

  • 书记员薛儒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