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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限公司与杭州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拓翰贸易**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诉讼费用交纳办法u003e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105民初第706号
  •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杭州**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中河南路11号3幢101室。

  • 法定代表人钟*,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肖环,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杭**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972号9幢5层507室。

  • 法定代表人陈**。

  • 第三人杭州**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509号。

  • 法定代表人江上。

  •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琪,行政副院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周蓓

  • 代书记员汪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