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拓翰贸易**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诉讼费用交纳办法u003e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杭州**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中河南路11号3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肖环,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972号9幢5层507室。
法定代表人陈**。
第三人杭州**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509号。
法定代表人江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琪,行政副院长。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蓓
代书记员汪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