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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思芬诉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胡**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824民初254号
  •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何**。

  • 委托代理人:何瑜淑。

  • 被告:胡**。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林宇琼

  • 书记员吾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