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6年1月8日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方**。
被告:徐**。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吴清树
书记员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