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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6年1月8日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衢开商初字第1205号
  •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方**。

  • 被告:徐**。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吴清树

  • 书记员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