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艾**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艾**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诉讼费用交纳办法u003e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杭州艾**限公司,住杭州市拱墅区祥宏路5号6幢3层313室。
法定代表人柯云莲。
被告杭州**限公司,住杭州市拱墅区左家新村20幢107室。
法定代表人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任远,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蓓
代书记员沈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