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金**有限公司诉被告防城港**限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59元(原告广西**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4830元,由原告广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广西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车河镇坡前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镇养,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防城港**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市友谊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程,广西唐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源莲,广西唐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苏维琳
审判员苏斌
人民陪审员潘茜
书记员韦雨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