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未知案件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金**有限公司诉被告防城港**限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59元(原告广西**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4830元,由原告广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海商初字第255号
  •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广西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车河镇坡前村工业区。

  •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陆镇养,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防城港**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市友谊大道22号。

  • 法定代表人陈**,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唐程,广西唐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陈源莲,广西唐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苏维琳

  • 审判员苏斌

  • 人民陪审员潘茜

  • 书记员韦雨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