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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罗*开、林余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海市道**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罗*开、林余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海市道**基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合民一初字第1317号
  •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北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东路。

  • 委托代理人:陈源莲,广西唐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罗*开。

  • 被告:林余徽。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罗远飞

  • 书记员苏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