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中**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中**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4元,减半收取1862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江苏中**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艳华,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劳强,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娟
书记员罗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