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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贝**等与贝**、贝**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贝**、贝**与被告贝**、贝**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过程中,两原告以决定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贝**、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邮寄费44元,公告费350元,合计40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贝**、贝**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685号
  •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贝**。

  • 原告:贝**。

  •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涵,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祥期,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告:贝**。

  • 被告:贝**。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于松贵

  • 代理审判员邓秀娟

  • 人民陪审员张裕标

  • 书记员莫艳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