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贝**、贝**与被告贝**、贝**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过程中,两原告以决定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贝**、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邮寄费44元,公告费350元,合计40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贝**、贝**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贝**。
原告:贝**。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涵,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祥期,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贝**。
被告:贝**。
审判人员
审判长于松贵
代理审判员邓秀娟
人民陪审员张裕标
书记员莫艳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