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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浦北县张黄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叶*柏诉被告浦北县张黄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定于两个月内作出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5元由本院退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722行初5号
  •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不履行法定职责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叶**,男,汉族,农民。

  • 委托代理人谢殿宝,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浦北县张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浦北县张黄镇。

  • 法定代表人钟**,镇长。

  • 委托代理人杨帆,浦北县张黄镇人民政府干部。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庭辉

  • 审判员阮耀新

  • 人民陪审员宁良兴

  • 书记员吕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