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叶*柏诉被告浦北县张黄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定于两个月内作出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5元由本院退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叶**,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谢殿宝,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北县张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浦北县张黄镇。
法定代表人钟**,镇长。
委托代理人杨帆,浦北县张黄镇人民政府干部。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庭辉
审判员阮耀新
人民陪审员宁良兴
书记员吕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