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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桂林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孙**与被告桂林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的不动产位于灵川县大圩镇,故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广西壮**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广西壮**人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305民初226号
  •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孙**。

  • 委托代理人:林宇,广西漓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桂林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育才路3号。

  • 法定代表人:蒋**,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张宇杰,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黄智云

  • 书记员沈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