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梁**、杨**民间借贷生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法院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73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梁**,农民。
委托代理人韦汉有,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莉莉,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梁**,居民。
被告杨**,居民。
被告陈**,居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钟惠杰
人民陪审员王湘菘
人民陪审员黄小妮
书记员陈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