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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与广西大**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蓝*龙诉被告广西**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众泰**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蓝*龙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蓝*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元,由原告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青民二初字第1091号
  •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蓝**。

  • 委托代理人:韦东,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

  • 被告:广西大其心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湖南路9号3栋1楼1号办公室。

  • 法定代表人:孙**。

  • 第三人:众泰**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

  • 法定代表人:金浙勇。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胡艳杰

  • 书记员蓝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