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被告广西大其心汽**有限公司、第三人众泰**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2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
委托代理人:韦东,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
被告:广西大其心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湖南路9号3栋1楼1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孙**。
第三人:众泰**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金浙勇。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胡艳杰
书记员蓝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