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占有权
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权即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
所有权的占有权既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人行使。
2.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属性及用途对物进行利用从而实现权利人利益的权利。所有人对物的使用是所有权存在的基本目的,人们通过对物的使用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基本需要。
3.收益权
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收取物所生的物质利益。收益权即民事主体收取物所生利益的权利。在民法上,物所生利益主要指物的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类。
4.处分权
处分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处置物的权利。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通过一定的事实行为对物进行处置,如消费、加工、改造、毁损等。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改变物的权利状态。如转让、租借等。
1.完全性
所有权乃所有人一般性的、全面的支配其客体的物权。
2.整体性
所有权是具有浑然一体的内容的物权。
3.弹力性
当物上设定了他物权时,所有人享有的权能已经受到了限制。
4.永久性
并非是指所有权永远不会归于消灭,而是指对于所有权不能如他物权那样预定存续的期限,当事人不能作出此种预定,国家也不能。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如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的文物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既不能投入交易,也不能因善意取得等其他方式归集体或私人所有。某些不动产或者动产上面只能产生国家所有权,而不能产生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既不能投入交易,也不能因善意取得等其他方式归集体或私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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