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如果共有人约定不能分割的应按照约定,如有重大分割理由的,可请求分割。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二)其次对于财产本身的分割,如果财产为实物可分割且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直接分割, 如果无法分割或会影响其价值的应折价分割价款。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现代民法承认的共有形态主要是两种,即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数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2、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数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而形成某一共同关系,基于该共同关系共同享有所有权。
(一)按份共有人
1、《民法典》第三百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2、《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共同共有人
1、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而不局限于某一部分。
2、在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之前,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3、对共有财产的处分、重大修缮以及变更性质或用途的,原则上应当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4、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构成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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