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适用条件

更新时间:2021-07-14 14:04:3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们知道特别程序是在《民事诉讼法》里规定的诉讼程序,但是不是任何适合都可以申请的特别程序,需要满足特定条件。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适用条件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适用条件

一、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适用条件

1、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

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包括“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实践中,如何理解“担保物权人”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适用范围?考虑到该程序的设立主要是针对物权法等实体法中对担保物权实现而作出的程序性规定,对于“担保物权人”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适用范围应当以物权法等实体法为依据来确定。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仅限于“抵押权人”、“出质人”和“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

2、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

从世界各国及地区的立法实践来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通常采取两种方法确定:一是由担保财产所在地管辖;二是由担保物权登记地法院管辖。新民事诉讼法兼采上述两种地域管辖的标准。其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实践中,对于担保物为多个物且分散在数个法院辖区内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如果各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二、担保物不足清偿债务时的救济途径

受生效裁判文书确定性的限制,以及实现担保物权标的物的特定性,对于经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后,不足清偿的债权部分需要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将抵押人以外的其他担保人、债务人列为被告,通过诉讼程序取得裁判文书,形成新的执行依据后,再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因此,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进行期间,对主债权的其他保证人,应按规定继续有效催收,以保障对保证人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

三、“一处住房”抵押处置难的破解途径

近年来,债权银行经常遭遇这样的尴尬境地,抵押人在办理抵押时有两套以上住房,但抵押物处置时仅剩一处住房且有人居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予以执行。

实务中要处置上述抵押房产一般以住房腾空为前提,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却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供执行。因此,一处抵押房产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债权银行执行处置过程中,往往难以保障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

这一难题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出台的《关于执行程序中执行“一处住房”相关问题的解答》中得以破解。根据文件第四条、第九条规定,为使房屋拍卖后顺利交付给买受人,拍卖前宜先解决好临时住房,面积不低于当地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所确定的人均标准。

解决临时住房可选择采用的方式包括:

1、申请执行人自愿提供临时住房,使用期不低于6个月;

2、在申请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如果该抵押由债务人设立,可以要求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不低于半年的租房费用,如该抵押为第三人设立,可以要求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不低于1年的租房费用。

从上文我们知道适用特别程序需要符合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以及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这两个条件。以上就是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适用条件的内容,如果您还有不懂的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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