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是有时效性的,担保期限是由当事人约定,未约定的可以适用于债务履行后的6个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担保方式是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找法网提醒您,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质押。
4.定金,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5.留置。
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5.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