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基本特征:
第一,物权的主体具有对世性;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而其义务主体则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
第二,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物权以物为其客体,而且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确定性,须为现存、独立和特定之物。
第三,物权的内容以支配权为核心。物权是法律赋予人对物的直接支配之权利。物权人完全可以根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而自由享受物上之利益,不需要借助他人意思或行为之介入。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和变动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展示,以获得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
1、公示方法
(1)物权存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为在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簿上的登记,动产为占有;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为变更登记,动产为交付。
2、公示效力
(1)物权存在的公示效力:推定效力:即根据物权的存在公示,推定不动产登记簿上权利人合法的享有其名下所记载的不动产物权;动产的直接占有人合法的享有其占有之动产物权。如果物权的存在不具有相应的公示形式,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我国对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采纳了折衷主义立法模式:不动产以登记成立要件主义为原则,以登记对抗主义要件主义为例外;动产以交付成立要件主义,以交付对抗主义要件主义为例外。如果物权的变动不具有相应的公示形式,或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或者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物权法中,一般情况下,所有权转移,动产交付时生效,不动产登记生效,具体如下: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无需交付、登记的: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公示为前提;但依此取得不动产物权之人再处分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例如继承后转让。
对于在不动产上设定的物权来说,原则上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要进行登记,才能发生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效力。
没有登记只是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是双方之间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以上的内容就是与最基本的物权是什么有关,从上面的文章中我们可以知道物权的主体具有对世性;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以外很多关于物权的内容,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到你们,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到找法网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他们很乐意地为你们解答。